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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29 16:52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郧政办发〔2016〕119号

 

 

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争议能否妥善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实施一年来,我区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范围扩大、应诉案件数量增多的趋势。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应诉、审理、执行、考核、问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有利于引导行政相对人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执行力,是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工作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诉讼法》《意见》《通知》等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二、认真落实应诉承办职责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指导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实行“谁执法、谁应诉”。具体应诉承办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区政府应下级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报送该请示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报送单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牵头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对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或机构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对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或维持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行政行为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下级政府和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对区政府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所涉主要职能部门、机构或下级政府应当积极配合。
  (五)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一审时的承办单位和原出庭应诉人员继续承办。
  (六)区政府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诉承办单位,并指导应诉承办单位做好答辩材料准备等工作。
  凡涉及区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实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制,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各应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相关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应诉责任和工作要求,严格审查答辩材料,并送区政府领导审签。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协调、应诉。
  三、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的要求,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并作为特急件当日移交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后立即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在次日内交办各应诉承办单位,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各应诉承办单位在接到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当日内安排专人取件,并迅速开展应诉准备工作。应诉单位应于答辩期届满前的五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后,报区政府领导审签。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应诉单位送区政府办公室加盖区政府印章,并在答辩期内送至受诉人民法院。
  四、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区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应诉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必要时可以同时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出庭应诉人员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处理意见。
  五、做好诉讼后有关工作
  各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等行政诉讼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要依法按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要认真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执行情况以及司法建议书的反馈、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各应诉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本单位承办的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一月底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书面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区政府全年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区政府报告。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各应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对区政府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汲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一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是否上诉;收到终审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政府报告下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30日内,各应诉单位应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并装订成卷,以便存档备查。
  六、严格行政应诉责任追究
  下列情形纳入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三是未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的;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五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六是未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七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八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应诉单位落实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
  七、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专业性和法律性强,各应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和调整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和指导作用。重视行政应诉人才的培养,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本单位应诉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分析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避免因应诉策略不当、应诉不到位等导致区政府败诉。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区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认真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八、健全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
  各应诉单位要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对行政管理领域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问题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人民法院对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执行各类行政诉讼法律文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为化解行政争议所做的调解工作,共同依法、妥善化解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议、工作通报等制度,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良性互动。
  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通知执行。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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